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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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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除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第四条 (发明创造权属的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该发明创造完成前或者完成后,其权利可以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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