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职务奖酬是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约定和职务奖酬的支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