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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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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专利费资助项目、金额) 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二)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三)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五)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授权费是指专利登记费、印花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维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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