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资助种类) 本办法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四条(专利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