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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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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职务奖酬是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约定和职务奖酬的支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除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第四条 (发明创造权属的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该发明创造完成前或者完成后,其权利可以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

  发明创造的权利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向单位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优先受让)

  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

  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确答复,愿意受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不答复的,单位可以视其为放弃受让。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就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受让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权利受让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第六条 (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数额和方式)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可以按下列比例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一)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于5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参照前款,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或者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支付报酬。

  实行股份制的单位可以以股权方式支付报酬。

  第七条 (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参考因素)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单位自行实施的职务发明创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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