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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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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根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活动、科普捐赠等认定和政策管理工作。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与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以及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认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核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科技类报纸和音像制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综合科技类报纸在报纸批准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科技音像制品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

-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等类别进行认定。

  第六条 (惩戒措施)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范围)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场所)可以申请认定,其中:

  (一)科技类场馆包括市(区)少科站、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等科学技术类的科普教育场馆(场所);

  (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包括展出生物活体或标本、以研究物种资源为主要功能的自然科学类科普场馆(场所);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内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

  第八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收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展教设施、器材和固定场所;

  (三)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且每年免费开放累计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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