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市委、市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项目研发与产业化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补贴。主要适用于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的配套,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等。对配套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对专项研究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四)创业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投资公司,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后注册资金的20%。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于每年四月在市信息委网站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分类、技术领域、技术目标、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三条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市信息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七条对经批准的无偿资助和专项补贴项目,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信息委提出用款申请,市信息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市信息委根据市政府批文,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还款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由市信息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投资注入,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资金拨付到政府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拨付并形成固定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