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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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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财教[2008]5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和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第六条市信息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技术开发,扶持产业发展,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项目配套,具体包括:

  (一)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二)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开发,及其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和整机联动项目。

  (三)支持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

  (四)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

  (五)支持列入市重大工程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六)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推广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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