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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拥有自主创新能力 本市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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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将从下月起正式接受申请。在8月20日举行的首场政策辅导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新《办法》的实施,将以更严格的标准,进一步鼓励企业将拥有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头等大事”,换言之,“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将更加货真价实。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修订的新《办法》,基本依托于今年4月国家相关部门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特征也一脉相承。据介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国虽然有5万余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大多数仍处于产业链低端,研发投入偏低、整体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必须通过认定办法的修改,突出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重要性。企业只有花大力气提高创新能力,才可能得到10%的所得税优惠。

  新《办法》的特点之一,是看“技术”不看“产品”。根据原办法,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那么企业就“自然而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事实上,不少企业只有加工制造高新技术产品的能力,却不掌握该产品的核心技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名不符实,其实只是加工型企业。新《办法》则以技术领域为标准,只有企业拥有的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8大类高新技术领域,才有可能被认定。这也意味着,一些生产传统产品的企业如果采用了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技术,同样也能进入“高新”行列。

  新《办法》的硬性指标更具有操作性。如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要求,考虑到不同企业规模,指标也有所不同:年销售收入不到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必须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之间的,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需经过专家打分。打分过程中,对于各种“自主知识产权”也做到了区别对待。如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对应的分值也最高,企业每拥有一个发明专利就可获一个“A等”分;如果是实用新型技术或者软件著作权,可能就要有好几个才能抵一个发明专利的“价值”。

  新《办法》也能让所有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不管是内资外资,还是在高新区内区外。对于外资企业,规定其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以此促进大型跨国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对国内创新能力的提升。而区内区外一视同仁,将使新《办法》具有普惠性,而不再为区域性的招商引资服务。(产促中心 姚亮 摘自"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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